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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白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赛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41979********,哈萨克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塔城地区托里县,住克拉玛依区准格尔路开发区****单元**室,2020年10月1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赛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赛某饮酒驾驶新J*****号摩托未戴头盔,在白碱滩区金龙镇由西向东行驶到友谊路与新农路交叉路口时被巡警查获当场抓获,案发时被不起诉人赛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3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赛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赛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赛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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