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独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21990********,维吾尔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独山子**厂职工,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第**居民区**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证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阿某某驾驶新A*****号小型轿车从独山子区前往乌苏市,车辆沿贵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油一建北门前路段时,碰撞前方骑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索某某(被害人,男,殁年41岁),造成索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阿某某积极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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