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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00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住原县******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三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三原县西十字****小区门口经营“****”饭店,期间与关某某(已起诉)认识。王某某明知是关某某收购的赃车而同意其将赃车存放于饭店门口,并在夜晚关门时推至饭店里予以保管。待关某某找到下家(买主)后将车辆推走加价变卖。

2019年2月至3月期间,关某某将其以每辆800元价格收购的四辆电动车,存放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饭店门口后予以变卖。经鉴定这四辆电动车价值分别为:红色绿驹牌电动车价值2048元;其余三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为:2625元、3638元、3298元。案发后,四辆电动车已追回并退与失主:王某乙、段某某、崔某某、史某某。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关某某,有立功情节。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立功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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