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三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三原县西十字****小区门口经营“****”饭店,期间与关某某(已起诉)认识。王某某明知是关某某收购的赃车而同意其将赃车存放于饭店门口,并在夜晚关门时推至饭店里予以保管。待关某某找到下家(买主)后将车辆推走加价变卖。
2019年2月至3月期间,关某某将其以每辆800元价格收购的四辆电动车,存放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饭店门口后予以变卖。经鉴定这四辆电动车价值分别为:红色绿驹牌电动车价值2048元;其余三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为:2625元、3638元、3298元。案发后,四辆电动车已追回并退与失主:王某乙、段某某、崔某某、史某某。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关某某,有立功情节。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立功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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