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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8年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88********,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住上饶市广信区**街道办**西路**号*幢101室。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逮捕。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承揽上饶市广信区妇幼保健院(原上饶县妇幼保健院)财务咨询方案采购项目、财务软件系统集成设计与定制化项目、五常法管理及优质服务等六个政府采购项目中伙同郑浩、汪子义采用设置技术要求、评分办法等手段,用姜某某借来的上海微聚企业管理公司、上海乐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尚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励勇企业管理公司等四家公司围标、中标并承建广信区妇幼保健院财务咨询方案采购项目、财务软件系统集成设计与定制化项目、五常法管理及优质服务等六个政府采购项目,总计中标金额人民币3097700元。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认罪认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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