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生于199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5323281999********,苗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元某某人,家住元某某**街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日被元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龙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前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用沙老树的果实在元某某*****其家菜地边的野麻树上猎捕到疑似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楔尾绿鸠活体一只,并驯养于元某某羊街镇*****自己家中。经鉴定,龙某某猎捕的疑似楔尾绿鸠来源于鸽形目鸠鸽科绿鸠属楔尾绿鸠,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照片;4、被不起诉人供述、辩解;5、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非法猎捕楔尾绿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但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刑事申诉部门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元某某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6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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