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5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8195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路**号,现住:沂源县**街道**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4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无证驾驶由自己的妻子王某某乘坐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荆山西路由东向西行至沂源县第二中学东侧路口掉头时,被沿荆山西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刘某驾驶的鲁******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刮,造成两车受损,齐某某受伤,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齐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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