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认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某某八桂瑶族乡渭标村那马屯30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桂 LZG312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田某某迎宾路乐里大桥警务站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拦截检查,现场吹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5.4mg/100ml。经鉴定,从黄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的含量为133.17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接到交警大队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 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认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某某**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桂L****2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田某某迎宾路乐里大桥警务站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拦截检查,现场吹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5.4mg/100ml。经鉴定,从黄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的含量为133.17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接到交警大队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 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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