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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11********02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村**号(与户籍所在地相同)。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其家后面的菜地里播撒罂粟种子,非法种植罂粟,用于自己治病。

同年3月4日,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小蚌埠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家屋后菜园内种有疑似罂粟植株,经现场询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承认是其所种,民警遂组织人员进行铲除。经清点,共铲除疑似罂粟植株531株。

民警现场取证结束后,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口头传唤至双墩派出所接受讯问,该黄对非法种植罂粟的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7月6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罂粟幼苗中检测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抽样笔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4.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531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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