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2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皖P*****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广德市邱村镇赵白路5公里处,被广德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5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广德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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