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晚,黄某某在家中醉酒。次日上午9时20分许,黄某某驾驶一辆成功牌晋D****3轻型封闭货车行驶至长治市潞州区德化门东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45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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