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26231974********,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小区**栋**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南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其位于南靖县**小区**栋**室家中,利用香港“六合彩”中奖号码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先后接受曾某某、李某某、游某某等下线彩民投注金额合计人民币86314元,并将其中3万元投注报给上家“小张”(另案处理),共非法获利人民币4420元。
2019年3月2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南靖县**小区**栋**室被南靖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2020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游某某、陈某某12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名义聚集多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赃款,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20元由暂扣机关南靖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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