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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乡**村,现住山东省五莲县**工业园**宿舍楼**街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客车自五莲县山西路行驶至五莲县城区**路建设银行大厦路段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0.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破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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