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往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往于****年*月*日*时**分许,酒后从**县**镇**村驾驶闽C***75号轿车,行驶**县**镇**路***超市附近路段,停靠在路边,被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当场查获,其当日4时35分被抽取的血样,由福建省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乙醇含量为117.7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滨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往的供述和辩解;4.毒物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黄某往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往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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