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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黄*宇,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9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家住上饶市广信区旭日街道办**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宇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9时40分许,黄*宇驾驶赣E****1小型轿车沿23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途径237国道上饶市广信区煌固镇麦埂坞村“烟草公司”门口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祝*香发生碰撞,造成祝茶香当场死亡及其所驾驶的车辆挡风玻璃及左前保险杠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宇向交警部门主动投案。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黄*宇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20年3月3日,黄*宇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减轻或免除黄*宇的刑事责任。2020年4月8日,黄*宇将双方协议书约定的三十六万元赔偿款提前支付给了被害人家属。2020年4月15日,黄*宇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及有关赔偿协议、收据、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等证实。

本院认为,黄*宇驾驶机动车违反有关交通法律、法规,在所发生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系初犯、偶犯,交通肇事后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家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宇不起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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