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汉族,初中文化,辅警,河南省**市**县**镇***村人,住本村。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濮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明知丁某某等人向境外人员租卡仍旧帮助其收集信用卡让境外人员使用,数量达10余张,其中本人4张,并向丁某某等人索要信用卡租金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案发经过、抓获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检查笔录及扣押、发还清单、证明、吴某某银行交易流水、张某某明细等;
2.证人韩某某、马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崔某、王某、黄某某、曹某某、邓某某、丁某某、程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相对不起诉。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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