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黄*旺,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经开区董团乡**村*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上饶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5月20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30日23时20分许,黄*旺酒后驾驶赣EJ***5小型轿车沿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园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德爱中学路口,碰撞到前方停在路口等交通信号灯的王*江驾驶的赣EF***5小型轿车,发生造成两车受损、一人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51mg/100ml。黄*旺分别于2020年5月7日、5月12日与王*江达成医药费赔偿、车辆受损赔偿的协议书,并按约赔偿了王*江的损失13000元。
以上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黄*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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