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黄某某,男性,1990年8月21日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43070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常德市鼎城区镇德桥镇同心坝村2组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鼎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本院先后于2019年9月30日、12月1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下半年至2015年5月间,被害人邱建坤邱某某先后找杨可军(另案处理)借款190万。邱建坤邱某某后来无力支付借款及高额利息,杨可军即多次指使丁健(另案处理)邀集被不起诉人黄某黄某某等人并采取非法手段逼债。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7年3月份或4月份的一天上午,受杨可军的安排,被不起诉人黄某黄某某伙同丁健、丁磊、唐起程(均另案处理)窜至鼎城区蒿子港镇富美村鼎城区**镇**村,强行进入邱建坤邱某某母亲汪长香汪某某住宅,在其住宅内寻找邱建坤邱某某,并要求汪长香汪某某电话联系邱建坤邱某某还钱。
2017年9月份前后的一天傍晚,受同案人杨可军的安排,丁健在常德市武陵区欢乐城发现邱建坤邱某某正欲开车离开,即与黄某黄某某、丁磊等人驾车采取前后夹击的方式,堵住邱建坤邱某某,丁健拉开邱建坤邱某某的车门强行坐到邱建坤邱某某的副驾驶座,并电话联系杨可军赶到现场,杨可军到现场后要求邱建坤邱某某还钱,并要求邱建坤邱某某以其公司作担保,双方僵持了3个小时,直到邱建坤邱某某同意杨可军的要求后,才让邱建坤邱某某离开。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黄某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等书证;2、证人张恒张某某、汪长香汪某某、陈志军陈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邱建坤邱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黄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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