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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麦某某柯·图尔荪巴柯)(公开版)_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某某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杰某某,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119xxxxxxxxx,维吾尔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现居住和某某xxxxxxxx村205号,于2011年以盗窃赃物罪判处一年管制,于2020年01月15日因盗窃罪被和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119xxxxxxx,维吾尔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现居住和某某xxxx村xxxx号,于2020年01月15日因盗窃罪被和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119xxxxxxxxx,维吾尔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现居住和某某xxxx村xxx号,2020年01月15日因盗窃罪被和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杰某某,麦某某,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麦某某,杰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晚上24点在xxx乡阿瓦提村3小队居民麦xxxx家喝酒然后麦某某,麦某某,杰某某等3人互相商量,2020年1月11日早晨北京时间3点去xxx乡xxx村103号居民努xxxx的羊圈里偷走努xxx的两只羊,把偷走的两只羊送到麦xxxx的家园,然后去巴格其镇多艾日克村拜xxx羊圈盗窃拜xxxxx的两只羊。案发后全额赔偿损失。

和某某发改委等三人盗窃的四只羊的价格定为5027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麦某某,麦某某,杰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以构成盗窃罪;犯罪嫌疑人麦某某,麦某某,杰某某的盗窃金额为5027元价值的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麦某某,麦某某,杰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犯罪后如实交待罪行,真诚悔罪;赃物全部退还;因此,承办人认为嫌疑人虽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并签了具结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麦某某,麦某某,杰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和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1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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