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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巍检二部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71********,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县,家住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乡**村委**号。2020年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1时49分,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青华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至青华线K32+700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血。经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5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作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依法对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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