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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魏某某)(公开版)_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31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住陕西省西安市*******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7日8时许,庆阳市煤炭公司家属楼三、四单元20余名住户聚集前往庆阳市西峰区***路"****"工地,住户代表李某某与住户张某某分别将二人的私家车辆停放在"****"工地西、东两个施工工地大门口,其他住户搭着住户代表王某某制作的"**公司、利益熏心、坑害百姓"、"还我阳光、还我健康、还我家园"两条横幅阻挡施工。当日14时40分,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从*县赶至"****"工地东门,责令工地10余工人将堵门的黑色丰田轿车(即住户张**堵门轿车)抬走,抬车过程中施工方与住户方发生口角,住户代表李**高举手机对现场进行录像,魏某某见状又责令工地工人将李**拉进工地内,抬车的工人遂放弃抬车,合力将李**撕扯、拖拽至工地大门内(住户代表王**、李**在劝拉李**时被连带着拖进工地大门内),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朝李**左眼击打一拳,李**倒地受伤被李**拉出工地大门,后送往庆阳市中医医院检查治疗。李**被庆阳市中医医院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2、左眼钝挫伤;3、左眼玻璃体积血;4、左眼BRVO;5、多处软组织损伤;6、牙震荡。被庆阳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玻璃体出血(左眼);2、眼球挫伤(左眼);3、视网膜静脉阻塞(左眼);4、高血压病。

2019年2月12日,经庆阳市西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左眼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4月24日,经庆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6月17日,庆阳****有限公司与被害人李**达成和解协议,支付李**意外受伤经济困难抚慰补偿金(含医疗、误工、交通等全部费用)35万元,李**谅解庆阳****开发有限公司及魏某某。

本院认为, 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到案后虽然开始不认罪,但其后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且其是民营企业负责人,为保障民营企业正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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