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镇**村。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时27分,魏某某驾驶号牌为晋M****Y白色兰德酷路泽普拉牌小型越野车行驶至河津市108国道与永兴路东800米附近时,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魏某某酒精检验结果为111.95mg/100ml。魏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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