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住临夏市百益城B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01时14分,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临夏市庆胜东路(陈方花园小区门口200米处)进行夜查时,发现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驾驶车号为甘N2****号小型客车行驶,即对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2mg/100ml,后民警将魏某某带至临夏市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甘利安[2020]毒鉴委字第**号鉴定意见书鉴定,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6.1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2、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