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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魏作风)(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7日晚22时55分许,魏某某驾驶J****小客车从**帝景到**路,再由**路往红十字医院方向行驶进隧道回河东,在下穿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下穿隧道东侧,执勤民警在上前检查时,发现魏某某说话有酒气,遂对魏某某进行呼气式测试,结果114mg/100ml。执勤民警即将魏某某带至遂宁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提取并按规定保存。经鉴定,魏某某当天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20.5mg/100ml。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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