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夏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9211958********,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临夏县人,住临夏县**乡**村**社**号,无前科。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临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甘N*****号两轮摩托车从**乡**村**饭馆出发行驶至**坡根时,与相向行驶的白某某驾驶的青B*****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魏某某轻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魏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9.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本案中魏某某系初犯,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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