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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高鹏飞)(公开版)_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200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住辽宁省朝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2日22时许,林某某因女友孙某某与李某打电话而心生不满,林、李二人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并约斗殴,李某在张某劝阻下未到斗殴现场。次日,林某某等人在李某工作地点张贴了辱骂性字条, 22 时许,李某纠集张某、姜某某、张某及张某某(另案处理),林某某纠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及赵某某,双方经相约后,在本市双塔区长江路名雪网吧楼梯缓步台处进行持械斗殴,高某某到场后离开,未动手伤人。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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