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县,住甘肃省庆阳市**区**路**巷**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李某某、王某丙、张某某、高某乙、常某某共同出资500万元,在庆阳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高某某任法人。后该公司在庆阳市**区岐黄大道**城**号楼经营“**”KTV娱乐会所,高某某等人先后雇佣朱某甲、杨某甲、雷某某、石某某、高某某、杨某乙、姚某某、杨某丙、朱某乙、孙某某、蔡某某、范某某、李某某、闫某某、杨某丁、刘某某、慕某某为工作人员,高某某等人与上述十七人商定每月支付相应工资薪酬。2015年7月份至2017年12月份,因高某某等人疏于管理,经营不善,致使“**”KTV娱乐会所亏损停业,拖欠朱某甲工资43276元、杨某甲工资10865元、雷某某工资17967元、石某某工资11100元、高某某工资11543元、杨某乙工资950元、姚某某工资1467元、杨某丙工资4673元、朱某乙工资3705元、孙某某工资10220元、蔡某某工资2700元、范某某工资2900元、李某某工资2300元、闫某某工资1800元、杨某丁工资1960元、刘某某工资5300元、慕某某工资5800元,共计拖欠以上17人工资138526元未支付。
2018年9月10日,高某某支付杨某乙拖欠工资950元;2019年8月31日,高某某支付雷某某、石某某、高某某、姚某某、杨某丙、朱某乙、蔡某某、范某某、李某某、闫某某、杨某丁、刘某某、慕某某13人拖欠工资共计69534元,并取得谅解。
2020年4月14日,高某某支付朱某甲、杨某甲、孙某某拖欠工资共计51488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提起公诉前,将拖欠工资全部结清,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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