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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高金某)(公开版)_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第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1195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号,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此前未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

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高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河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业园总部基地办公楼工程期间拖欠侯某某等76名工人2018年6月-10月份工资137.975万元,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实际负责人)是高某某,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对拖欠侯某某等76名工人2018年6月-10月份工资137.975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1月18日高邑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出具的《关于河北**建筑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全部发放的情况说明》中显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侯某某等76名工人共计137.975万元已全部发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有能力支付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对拖欠工人工资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行为轻微,积极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发放完毕,没有造成后果,取得谅解,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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