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高某某职务侵占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出生地山东省**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烟台**区**镇**村**号。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自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间,在烟台**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担任收银员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对不打印购物发票的客户故意取消交易订单的方式非法侵占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63800元。案发后,该已赔偿公司12万元,并得到公司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