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庄**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5时23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皖SK7Q8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利辛县望疃镇医院处,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98.6mg/100ml。经查,高某某酒后驾驶无从重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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