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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某盗窃)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29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6********,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至4月30日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本市海淀区物美超市志新店内,利用自主结账通道,通过对部分商品不扫描结账二维码的方式,7次盗窃猪肉、卫生巾、牙膏等商品,商品进价共计人民1390.5元。

2020年4月30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马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单位损失,被害单位对马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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