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莫垦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21978********,汉族,小学肄业,兵团第八师**团工业园区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镇,现住石河子市**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索湾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20日至3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兵团第八师**团外来务工人员于某某在该团**连工业园区某项目工地门前,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二人互相撕打,摔倒后致于某某左侧腿部受伤。经第八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于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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