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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19〕68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82********,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住城郊镇南园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马某,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制度,核实了相关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时19分,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刘临路进行执勤路查时,发现一辆甘A2****号轿车,随即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马某身上酒味很重,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马某酒精含量为106mg/1OOml,遂将马某带至临夏州医院进行抽取血样, 2019年9月21日,经甘利安【2019】毒鉴委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出马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89.19mg/100ml。

本院认为, 马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被民警在刘临路进行执勤路查时发现,未发生危害后果,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综合考虑其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行车时段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某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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