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9211993********,回族,小学文化,甘肃临夏县人,住临夏县**乡**村**社**号,因故意伤害罪,经临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凌晨5时许,受害人马某乙在临夏县韩集镇双城村九五烤肉店门前人行道停车时与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候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发生口角。期间,马某甲、候某、王某三人在马某乙身上拳打脚踢,随后马某甲将马某乙推倒在地上,马某甲、王某在马某乙身上继续殴打,候某取下自己的皮带用皮带铁质扣子一端在马某乙右膝盖及右腿部甩打数下,马某甲又在马某乙头部踏了一脚后三人逃离现场。
经临夏州人民医院诊断,马某乙的伤为:右侧骸骨骨折。
经临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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