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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某)(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97********,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03时19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989N2的小型轿车至本市庆胜东路被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果为从马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1.66ml/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141.66ml/100ml),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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