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97********,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住**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03时19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989N2的小型轿车至本市庆胜东路被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果为从马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1.66ml/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141.66ml/100ml),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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