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惠民县**镇**村**号,现居住地滨城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据罪被惠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为实现个人利益,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明知梁某某、姜某某、王某某不符合在惠民县**镇居住的条件,仍通过联系鲁某某(另案处理)托人办理了“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回执)”3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电子数据;3.证人刘某某、梁某某证言;6.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马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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