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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意义)(公开版)_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马**,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乌苏市公安局***派出所现住乌苏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1时许,周**伙同马**驾车前往乌苏市***一厂房内,将厂房内的四台电焊机及角铁盗走,并将盗窃的电焊机及角铁卖至乌苏市***巷巷口的废品站内,非法获利2060元(以下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其中周**非法获利1560元,马**非法获利500元。经乌苏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财物合计价值10200元。

本院认为,马**的行为虽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其在犯罪过程中仅起到帮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马**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马**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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