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二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街**楼**号。2020年6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9时43分,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酒后驾驶晋M****9号红色吉利美日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河津市紫金街与府前路交汇处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 107.26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对本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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