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011981********,回族,本科文化,甘肃省临夏市人,家住临夏市**花园**号楼**室,系临夏市**局职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23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甘NB****号小型轿车从临夏市**路行驶至**花园门口时被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马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35.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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