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xxx,男,生于1967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6229261967xxxxxxxx,东乡族,文盲,甘肃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百和乡百和岘村x社x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28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东乡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xxx因土地纠纷与被害人马xxx及陈xx、陈xx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期间,xxx将马xxx推倒在地,致其腰部受伤。
经法医鉴定,马xxx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x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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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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