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11989********,回族,小学文化,甘肃省临夏县人,无前科。因故意伤害罪,经临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依法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19时30分左右,在全国疫情防控期间,秦某某等人在其羊场内聚众喝酒,后在羊场门口,醉酒后的马某某因琐事用拳头殴打秦某某,致使秦某某脸部受伤。经临夏县中医院医院诊断:秦某某的伤1.左侧颧弓骨折(骨折略移位)。2.右侧面挫伤。
经临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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