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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全福)(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特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7********1515,回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特克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特克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特克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4日22时50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新F*****号大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220线114公里+200米处路段超速(限速60km/h,实测65km/h)行驶时,将同方向在道路北侧醉酒(138.24mg/100ml)后步行行走的被害人义某某碰撞后碾压,造成被害人义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超速幅度较小,无其他违法情形,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赔偿到位、取得谅解以及被害人醉酒后在公路上未按规定范围行走负事故次要责任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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