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汉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住河南省新乡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2月8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驾驶豫G*****小型轿车在新乡县**镇**路右转沿**街由南向北行驶被新乡县交警大队机动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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