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4********5336,汉族, 初中文化, 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15日0时11分许,韩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S*****号小型汽车由蒙城县第二中学驶往蒙城县二里张,车辆由北向南沿途行驶至蒙城县齐山路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某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9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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