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乡**路**号。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2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在临汾市尧都区水门街39号麻将馆内与吕某某与因琐事发生争执,吕四红用玻璃水杯砸伤霍某某头部。后霍某某在卫生所包扎时,与吕某某再次发生争执,霍某某踢了吕某某右脚踝部一下,致吕受伤。经法医鉴定:霍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吕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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