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院二部刑不诉〔2020〕Z19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7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街**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0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黑色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新华大街交汇处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法医对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6.20mg/100ml,陶某某对此检验结果无异议,其行为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