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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公开版)_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和田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726********05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宁强县高寨子镇赵家四坝村**组**号,现住和田市康居小区11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和田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重新对陈**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交付侦查机关执行。

本案由和田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5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在昆玉市巴蜀家宴饭店吃饭饮酒,22时50分许,陈**酒后驾驶陕F*****号轻型普通货车,将车挪出车位交由他人驾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随后执勤民警将陈**带至昆玉市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委托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陈**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行驶路程较短,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宽处罚情节,且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主要目的为挪动车辆,社会危害性较小,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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