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85********,白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家住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被福贡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2日、2020年4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上半年至2015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以左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开设的红旗坝等地流动性赌场内放高利贷和参与赌博,该赌场内设置“水箱”抽水盈利,赌场每日参赌人数少则二三十人,多则上百人,每日抽头渔利数万元至数十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轻微,经福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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