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3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住阜阳市颖东区**路**庄24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下半年,李某某(另案起诉)到南京**冷冻市场经营“**食品经营部”。2015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李某某店铺中帮忙,负责仓库管理。2015年4月初,按照李某某的要求,陈某某将本人身份证交由李某某注册“**食品经营部”工商营业执照,并将本人卡号为62284803999********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给李某某用于店铺收支。工作期间,陈某某发现李某某也销售一些未经检验、走私过来的冷冻肉制品。2017年底,陈某某离开该店,但营业执照和银行卡仍交由李某某经营使用。
2018年10月份,方某某(另案起诉)在未对冷冻牛肉的中文标签及检验检疫情况进行检查的情况下,在南京市**镇**冷冻市场李某某经营的“**食品经营部”处购买了2件(每件50斤)“清真德大170”和8件(每件40斤)“清真15FQ牛前”冷冻去骨水牛肉,并驾车将上述10件冷冻牛肉带回,后其自己及其家人分食了1件“清真15FQ牛前”,其余9件存放在**厂冻库中。2019年1月3日早上,方某某因经营牛肉面馆以及年底亲属需要,遂通过电话与“**食品经营部”经营人李某某联系,在未对冷冻牛肉的中文标签及检验检疫情况进行检查的情况下,在李某某处购买了19件标注“AMBERFPOZENBONELSEEBUFFALOMEAT”、1件“清真15FQ牛前”、8件标注“清真德大170”冷冻去骨水牛肉,通过其妻子程某甲的微信支付货款人民币23300元,后通过程某乙驾驶的皖******保温厢式货车将该28件冷冻去骨水牛肉运至**镇交付给方某某,存放在**厂冻库中。
2019年1月8日,东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方某某租赁的的冻库内查获37件冷冻去骨水牛肉。经认定上述冷冻去骨水牛肉原产地均为印度,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
2019年3月20日,方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同年8月14日,李某某主动投案;同年8月30日,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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