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省**市**市**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付给原告王*煤炭款80万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归案后陈某某主动将欠款偿还。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调解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