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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一部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31982********,汉族,大专文化,新余**公司职工,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规范的赣******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从抱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道**道**处,右转弯进入新欣南大道时,由于未减速慢行,撞到骑自行车从非机动车道内向左变更车道的被害人胡某某,造成被害人胡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胡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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